有谁有有关于“调整与适应”的名言论据?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拯救现象”(saving the phenomena)的观点,即一个好的理论应当从现象出发,尽可能地与现象一致,并解释现象。[2]如今重提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对当下中国行政法学界颇有些无奈的意味。因为今日之中国行政法学界极需“拯救现象”。只不过行政法的问题并不是从现象出发或解释现象,而是如何发现现象,如何不对正在发生的行政法律现象熟视无睹。

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曾经报道过这样的案件:为了保障破产的三门峡市食品总厂80名职工的生活,破产清算小组将近5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崔建敏。条件是崔建敏要为职工安排再就业。出让合同签订后不久,崔建敏却将原厂房拆除,就地建成商品房出售。在这之后,崔建敏既没有恢复生产的打算和行动,也没有替80名职工们交纳养老保险金。当职工向合同的监督方商贸局反映情况要求对崔进行监管时,商贸局则表示合同执行与其利益无关,不愿为了80名职工的利益而起诉崔建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合同签订一方的食品厂破产小组已经解散,而合同监督方商贸局不愿出面,而真正利益受损的80名职工又无权起诉崔建敏。事情的结果是三门峡市检察机关运用一种创新的“民事公诉”手段,对崔建敏提起民事诉讼。

其实,事情本可以不通过所谓的司法创新就能解决。作为行政机关的商贸局负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责任,况且商贸局在本案中作为破产清算组的代表本来就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职工的要求下,其本应履行监督职责。当其不履行职责,逃避责任时,行政法上称其为“行政不作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的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

但是,人们却放着现成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不用,绕道用所谓的“司法创新”来解决行政法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并不是发耸人听闻之言。法律实践已经一次次的提醒我们:今日中国行政法学不仅对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中涌现的大量新型行政法律关系熟视无睹,不能提供调整之规范和理论;同时,对于大量行政法案件,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将其视为其它案件处理,甚至进行司法创新也未选择行政法。

由此可知,在当今中国,行政法的“缺席”和“无知”现象是十分严重的。按照通常的观点,造成这种状况无疑是因为行政法学本身的不足造成的。即行政法学没有充分联系行政法律实践,不能从实践中总结理论,并反过来用于指导实践。然而,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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