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杜绝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彻底,如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规则就没有体现出来。无罪推定原则是建立在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基础上的,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意义重大,它从根本上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2、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应确立全面、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一律排除。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彻底排除,就会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3、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制度。⑴建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侦查人员第一次传讯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且将委托的律师的姓名、单位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前通知辩护律师,律师在能看见讯问现场但听不见讯问内容的讯问现场外守侯,发挥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外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刑讯逼供行为。⑵限制讯问时间。侦查人员每次连续不间断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以防止侦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迫使嫌疑人精神疲劳的车轮战术的讯问。⑶确立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讯问过程予以内部监控,如建立讯问监控系统,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实行特定警衔官员讯问制度。4、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的制度,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小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在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时候,尽管看守机关和预审机关是两个部门,但他们都是一家人。如果把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是一个办案部门,它负有对在押人员的人身保护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小编提醒您,在采取了限制侦查权的方法之后,如果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不提升,必然会引发一定时间内破案率的下降,给侦查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恐怕也是其无法承受的。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