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有没有帮助新疆少数民族捐钱的协会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对口支援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工作组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因地制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助力尼勒克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富民兴疆注入源头活水。

小技术带动大产业

尼勒克县是一个农牧业大县,风景优美,物产丰富。江苏武进顺应当地需求,“组团式”人才援疆向农牧业拓展,助力受援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2020年,武进援疆工作组围绕奶牛养殖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当地存在养殖规模散、鲜奶收集难、产奶浪费多等问题。经过分析讨论,工作组提出“以移动挤奶车为切入口,实现奶源应收尽收”的设想,并从武进柔性引进拥有留德经历的研发工程师,因地制宜成功研发“移动挤奶车”。截至今年3月,该装备经不断改进完善已形成第三代产品。目前,当地牛奶品牌企业伊牧欣已经表明采购意向,将对移动挤奶车进行规模化采购,为广大牧民和奶制品企业创收增收注入了强大的科技力量。

此外,武进援疆工作组还依托江苏(武进)水稻研究所和伊犁州农科所,柔性引进武进水稻专家,在尼勒克县克令乡黑山头村建设农业示范基地,在示范种植3个当地优质水稻品种的基础上,从东北引进13个优质水稻品种进行试验,筛选出适合伊犁种植的口感好、品质优、产量高的水稻品种,促进农民增收。

“我们紧扣受援地实际需求,以“‘小技术’带动‘大产业’”为切入点,强化人才引进,统筹推进干部人才轮换选派、培养培训、交流合作,将智慧倾洒在天山脚下。”尼勒克县副县长、武进援疆工作组副组长裴晓冬说,第十批武进援疆工作组先后选派了近百人次各类人才到尼勒克,在农业、文化旅游等多领域进行技术攻关和智力交流,为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扶贫果”畅通致富路

“今年的苹果和核桃终于不用愁销路了,就等着丰收后发往内地了。”在木斯镇托铁村李善吉的果园里,他看着挂满枝头的果实,高兴地说道。据了解,李善吉是当地一位地地道道的果农,20几年来一直经营着自家的500亩果园,主要种植苹果和核桃。但此前由于尼勒克县交通不便利,精心种植的果实经常会出现滞销的情况,李善吉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去年,武进第十批援疆工作组了解这一情况后,先后联系了常州十几家企业和商户,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经销户和常武百姓进行推介,以每公斤苹果和核桃分别高于本地价格2。5元和12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同时工作组还帮其补贴部分运费,链接配送公司进行运输。

得知这一好消息的李善吉赶紧算了一笔“幸福帐”。按照以往经验,果园每年预计产出400吨苹果和100吨核桃,以“疆果东送”的方式进行销售,不仅解决了果品滞销的难题,还能够额外增收220万元。这一爱心举措,让他吃了一颗“定心丸”。

新产业引领大未来

在位于尼勒克县苏布台乡的80MW牧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勘界工作。该项目***占地5580亩,预计总投资5亿元,拟建设80MW光伏电站并配置8MW/16MWh储能设施,建成后可借助距离项目3公里处的750千伏升压站实现并网发电。“我们在光板下面预留1。5米的高度,牧草会生长更加旺盛,也便于牧民放牧,后期项目维护人员也会在当地进行招工,解决部分群众就业问题。”该项目负责人表示。

2021年,武进第十批援疆工作组通过前期考察调研,发现尼勒克县光照资源丰富,全年日照小时平均在2800小时左右,一望无际的草场非常适合建设大规模光伏电站。工作组随即前往北京与大型央企进行对接洽谈,积极进行招商引资。“通过农牧光互补项目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一地多用,增加土地产出和附加值,形成产业化经营,推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让绿色成为乡村振兴的底色。”尼勒克县委副书记、武进援疆工作组组长徐治国说道。

近年来,武进援疆工作组精准把握新阶段对口援疆工作基本要求,将乡村振兴与发展当地特色产业紧密结合,因地制宜抓好产业援疆,推动新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构建了“输血+造血”的持续援疆长效机制,推动对口援疆工作高质量发展。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