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著作权中的什么出资的有出资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资登记

法律主观:

著作权可以出资。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但著作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著作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所以,在著作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和“低评”两种后果。具体如下: 1、低估著作权的价值,使著作权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是变相降低了著作权出资的积极性; 2、高估著作权的价值,这样就会造成公司的出资不实,违背公司出资的原则,也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