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预付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一.“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二.定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定金是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应供方需求给付一定数额货币作出的担保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二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采用定金的形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则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或者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保证,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对方履行合同的协议,保证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主体是经济合同中权利人一方和保证人(第三者)。被保证人即义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这是因为只有法人组织才有能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家机关或公民不能成为法人之间定立经济合同的保证人。

工程费用支付中的预付是指业主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而预先对承包商支付款额。预付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开工前对承包商支付的动员费预付款;另一种是施工过程中向承包商支付的资料费垫付款。预付的款额要在施工中的工程进度款里按一定方式扣回。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支付工程预付款,对发包方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如果发包方完全不支付该款而要求承包方垫资,这一般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垫资相当于将风险转移给了承包方,承包方一般是不会同意的。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在完成年工程量总造价××%(以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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