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该为有罪之人辩护吗?
“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被告辩护,甚至使其获得自由时,晚上你还睡得着吗?你这不是在支持罪恶吗?!”律师们经常会受到人们这样的“拷问”。事实上,这是普遍地存在人们心中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
人们往往不愿意看到他们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他们认为肯定“该死”的被告。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被告承认控罪的情形。被告承认的“事实”就意味着必然的事实真相吗?就意味着被告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吗?未必!主观认罪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因为这些“承认”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第二,被告承认控罪并且客观证据表明事实“确实如此”的情形,亦即“铁的证据面前被告终于承认了控罪”。在这样的情况下,真的能够认为“主客观一致表明事实了”吗?然而,依据刑法原理,如果这些所谓的“铁证”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是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如果要说使这种“该死”的被告仍然可以逍遥法外,是一种错误、是忽视个案正义的话。那么,导致这一错误的就应该是违法的侦查机关,而不是辩护律师。因为真正赋予被告“逍遥法外权利”的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而辩护律师只是在帮助当事人争取他们法律上应有的权利而已。
第三,被告承认控罪且从客观证据表明事实确实如此,而这种证据又是合法取得的情形。即使如此,被告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等于律师的帮助就是不正义的。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注入了刑法人道主义的理念。即使面对的是一个确有罪恶的被告,但如果他(她)是未成年人或者是老弱病残,我们也应当给予这些特殊的人群一定的“特权”:譬如消除法律惩罚的不利影响(如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等)和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如对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对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等)。
因此,诚如医生挽救罪犯的生命只是支持犯罪的生命权而不是支持罪犯一样,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也只是支持被告人的申辩权,并不是支持罪恶本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指出: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了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会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允许被告享有申辩权利正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位,被告往往又不可能独自行使,这就必须求助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们,以协助他们行使他们应有的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