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永久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永久居住权的特点如下:
1、永久居住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永久居住权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被授予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2、永久居住权的成立方式:永久居住权可以通过协议书、遗嘱等方式进行设立和转让;
3、永久居住权的范围:永久居住权只是房屋所有权人授予被授予人在该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不包括其他权利,如出租、转让等。
综上所述,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生命***始终即永久。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房屋永久居住权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