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包括

法律主观: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 收养 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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