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到底有没有检察官?
香港有检察官,也有检察机关--律政司,只是与内地在性质上,职能上区别较大。
1、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区政府承担对刑事犯罪的追诉职能,隶属于政府序列,完全独立于司法审判组织体系之外。
律政司是一个职能复杂多样的特殊机构,涉及到刑事检控、司法行政、立法、民事代理以及法律咨询服务的多项职能,其中,前两项职能是其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职能。律政司下设五个科和一个专责事务小组,这五个科分别是:法律草拟科、刑事检控科、民事检控科、政策及行政科、国际法律科。刑事检控科是最大的业务科,承担着香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也是香港最主要的公诉部门。
关于香港律政司的特定性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从基本法对香港律政司的性质定位可以看出,香港律政司归类于行政机关序列,是香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在《基本法》第60条第2款中作了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香港特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与内地检察机关相比较要小得多。
首先,香港检察机关———律政司,不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质性权力。在香港,职务犯罪类案件统一由香港廉政公署受理管辖。香港廉政公署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均有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可以侦查终结后直接交律政司起诉。
其次,香港特区检察机关不像内地检察机关那样具有对刑事公诉的垄断权。香港检察制度受英国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机关———律政司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主要是提起公诉和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香港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权力分别由检察官和警察行使。但受英国刑事起诉权分散模式的影响,警察至今实际上仍然握有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起诉权。香港警察在将案件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名义上还是以律政司提起诉讼。由警察直接起诉的案件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重要的、复杂的案件应当移交律政司审查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