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不再是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实行七统一管理,统一机构规范建设;统一人员聘用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