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任官要遵循哪些回避制度

明清的地域回避与亲属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任职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明清继承唐宋以来的地域回避制度,并形成以地方官的职权范围和职能性质决定回避范围大小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调法”,后将回避范围调整为回避本籍。清政府顺治二十年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需回避本省”,不允许手握实权的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内任职。同时规定“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两部官员在涉及本省赋税、财政、刑事案件上徇私舞弊。至康熙四十年,规定顺天府人不得担任五城兵马司正副指挥。清朝还对官员地域回避的里程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教职止避本府”。

雍正时期进一步扩大官员回避的对象,把佐贰杂职也囊括到五百里内的回避之列。乾隆后期吏治腐败,一些异地为官的长官和掌管刑名钱粮的胥吏、幕友合谋,为害乡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清政府规定佐贰杂职必须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职。候补候选官员的回避。候补官员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内的职缺。八旗官员的回避。清朝有满洲、蒙古、汉三支八旗军,汉八旗最早按照汉官回避惯例,不准在直隶所在府、道、县五百里内驻防。起初,清政府没有要求满八旗回避。清兵入关后,为彰显“满汉一体”,不仅要求满八旗回避五百里以外,还要回避田庄所在籍贯。

亲属回避,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明朝严格限制京官与王府结亲,如果两者有姻亲关系,京官需外调地方。清朝按照血缘亲疏和官员职司大小,对京官和外任官适用的亲属回避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京官嫡系亲属回避。清朝不允许在同一部门有直系关系者任职,康熙三年规定,“凡回避,京官尚书以下笔帖式以上,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则后补之人回避”。

明清的姻亲回避与职务回避

姻亲回避。乾隆时期进一步把官员的亲属回避范围扩大到外姻亲属,包括母亲的父亲和兄弟,妻子父亲及兄弟,自己的女婿,亲外甥等。宗族回避,满汉一视同仁。雍正时期规定,五服之内的同族之人,无论住处何方都应回避。拣选官员的亲属回避。钦派的拣选官员如果和被挑选之人,族亲中有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外姻亲中有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之女婿、嫡甥,不准再担任拣选官,以杜绝官员把“至亲之人”挑选为官。

职务回避,是指一些官员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务。一是监察官的回避。明朝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署同族则以下回避上。科道官员(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属于监察官,监察官避亲在唐宋时期早已实行。清朝规定,父兄在京现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抚之职,其子弟不得被考选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据实禀奏回避。二是特殊职务回避。军机处是清朝设置的中枢权力机关,地位远在六部之上。清朝不许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军机章京,防止他们内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军政机密。三是户部和刑部任职回避。刑名钱谷事宜关系国计民生,相关亲属须回避。明清时期职务回避较有特色的是户部司官不用江浙人,因东南地区系国家经济命脉所在,禁止江浙籍人担任户部官员,防止他们弄虚作假。四是师生回避。唐宋以后科举制广泛实行,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明清科考舞弊案越演越烈,主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请托、门生故旧关系严重损害科考的公平性,明清对考生与座师的回避规定更加严格。清朝规定“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在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当考生出任督抚要员时,考官恰好在其属下任职,考官须回避。此外,一律不允许乡、会试主考,同考官子弟亲属参加考试。

总之,明清时期回避范围越来越大,回避主体越来越多,回避规定越来越繁密,回避执行越来越严格,系历朝所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