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律师证的流程
法律分析:1、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陆相关网站下载《律师注销执业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机关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可将申办材料邮寄至当地受理机构;4、省司法厅对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6、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