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迁是怎样的?
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从秦朝的“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经过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到西汉中期以后过渡到以“以儒为主,德刑并用”。这种转变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西汉至汉武帝之间的七十年中,黄老学派的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到汉武帝以后,开始过渡到儒家的礼法并用。
(一)黄老学派的立法思想
汉朝立法思想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参加或经过秦末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残酷的经济与政治压迫。汉初,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制止人口的大量死亡和流散,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严峻的形势下,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从保护地主阶级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总结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实行“修养生息”的政策,而黄老思想在当时社会上居于重要的指导作用。
什么是黄老思想呢?黄是指黄帝,老是指老子。但实际上,黄老之学是一种特定的学术思潮,起源于战国中期,兴盛于汉初。黄老学派是从先秦道家发展而来的,与道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战国中期以后,在百家中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历史洪流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学派——道法学派。因其思想以老学为主,吸收了法家的思想,而当时在人们心中黄帝是华夏族最伟大的帝王,比老子更有号召力,故称“黄老”学,又因这个学派是道法结合,故汉人又往往“黄老、刑名”并称。至汉初,适应各种思想相互融合的历史趋势,黄老学又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分,成为比较完善的思想体系。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清静无为”、“轻徭薄赋”
汉初黄老学派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清静无为”。其着眼点是“民”,认为顺民心就能维护统治,而民以农为业,民要生存,统治者不能过分聚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无为而不不为”的效果。目睹秦因征敛无度致使百姓造反的汉初统治者,第一次模糊地感觉到取于民也应有个界限,而黄老学派的“取与当”的思想则如指路的明灯。“取”即赋敛摇役,适当与否,关系到国家存亡的根本问题。
汉初统治者在政治、经济都很困难的情况下,在思想上接受了黄老学说的观点,在客观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建立政权伊始,就努力恢复被秦破坏了的合理的权利义务界限,致力推行轻摇薄赋政策,并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赋税的比率和摇役的天数。刘邦把田赋减为“十五税一”,汉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景帝时正式把田赋“三十税一”规定为法律制度。
2.“循守成法”、“除苛法严刑”
黄老学派是道法学派,主要特征之一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所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法律规定搞什么作为,“法”是“无为”的界限。他们认为法是判断是非的根据,对于功过要赏罚必信,不徇私情。黄老学派强调按法办事关系到国家治乱的根本问题。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学派的“赏罚信”思想,主张严格执法,但是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的主张是不首肯的。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汉初除秦苛法,废除了“诽谤妖言令”和“收孥连坐法”,主张把犯罪者和家属区别开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删繁就简。去苛从宽,无疑是顺应人心的。汉文帝十三年。正式发布废肉刑令。
黄老学派道法结合的法律思想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执法“守大体”,不苛细小,反对法家“细过不失”的主张。不仅对一些轻微的犯法行为,就是对一些奸人或比较严重的犯罪,只要对封建政权不构成威胁,持黄老思想者也乐于通融处理,以维护社会安定,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这条法律思想是在目睹秦“法网密于凝脂”、“细过不失”所造成的恶果后,总结了法家“重刑制民”理论失败的教训之后得出的深刻认识。
汉初,在统治者法简刑轻的思想指导下,社会矛盾有所缓和,政治安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到文帝、景帝时,出现了我国历史上为人称道的“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