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老人怎么认定

行为人存在负有对年老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的,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1、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如此等等。

2、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行为内容为“拒绝扶养”对此,应做出符合法益保护目的的解释。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

4。成立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

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5。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一)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

(三)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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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