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督察的定义是什么?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重要内容。先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明确和强调了“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将被先期督察,党政领导有可能被同时追究责任”。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高歌猛进,中央巡视组在各省市、中央单位、央企、高校一路打虎拍蝇。再看环保督查工作,早在2004年,国家就已开始在地方试点设立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开启了国家环境督政体制的改革。那么,“十三五”期间,环保督察巡视能否像纪检巡视那样给治污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震慑?
由于考核制度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于公于私,一些地方党政部门都不愿意下大力气抓环保,而且部门间各自为政。要加快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切实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
应该通过环保督查巡视,督查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规划编制、责任落实、任务完成、考核奖惩、政府整改情况,体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意志,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重大问题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移交移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国家下达的任务没有完成、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情形,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用好环保督察巡视这把利剑,是严格环保执法的重要前提。首先,继续完善顶层设计,把中央精神落实到操作层面,制定完善的环保督察巡视原则,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督察巡视范围和内容,规范工作方式和权限,严格工作程序,并有纪律和责任程序;其次,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环保督察巡视机构应与组织、纪检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真正体现环保督察巡视的作用;再次,重视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发挥其监督功能,为环保督察巡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