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高效原则。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普遍性:①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类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②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③适用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独特性:这些原则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所区别。

3、基础性:这些原则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基础。

4、稳定性:作为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变动,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指导性的核心思想。

5、概括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一般规则的理论抽象和概括。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三、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