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已,孙某不在家时,张某吃住在孙某家。2019年8月一天,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孙某没有告诉妻子,当晚往家里赶,回到家时已是深夜,孙某没有惊动妻子,简单洗濑,摸黑上床,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惊醒后,顺手打开床头灯,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孙某本欲停止,张某示意孙某继续。原来,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父亲不舒服,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程序正义并不等于事实正义。譬如一个人到衙门去告状,本身就有理,却因为缺乏证据而输掉了官司,那么,所有的审案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人主观作恶,也没有人偏向恶人,但审案的结果就是让善良的人吃了亏。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法律是善的,毕竟没有完全惩恶扬善,也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古代法律具备道德属性,随意性比较大,尤其是执行的时候,顾及道德,就一定会出现贪赃枉法的行为,并且不容易监督。也就是说,古代法律本身不具备善恶属性,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往往让人们失望,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失望了。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
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某发现真相后,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人们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引用法律要对人们负责。虽然中国古人和今人都“厌讼”,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趋利避害,不愿意为了打官司破费钱财,但现代法律确立之后,应该引导人们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诉诸法律,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更要提供一种诉求途径,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让人们实际获得权利。
当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按照张某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法律是中性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每个人都要违法为前提,视每个人都是恶人,设立底线和惩罚规则。要是对法律抱有很大的幻想就错了,而瞧不起法律,认为从来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就错了。现在毕竟不是古代,当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吧,但前提是懂法,守法,而不是一个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