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关系如何处理?

个人粗浅的认识,不值一提:法律全球化,应当是指国际条约对不同法域法律适用的依据作出要求。典型的是对死刑刑罚的适用,逐渐废除死刑的观念也是来自国际条约(印象中)。我们国家对死刑有着朴素的感情,在当前不可能废除的,知乎中关于为什么反对废除死刑的回答也有很多。背后都折射出我们的文化、社会氛围和价值取向。注意,文化没有优劣,但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以我们国家也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逐步废除,社会对此也能接受。

文化应当多样化,切不可单一。而法律须扎根于法域(我们国家有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因为作为约束法域内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力量必然也直接来源于法域上的人民,因此也就与文化风俗社会习惯密不可分。

国际私法我们会学到统一实体法,为国际经贸往来确定了统一的规则,这是极好的,但这是相近法律规则的选取或者选用最能为各国接受的民商事规则。而当一国之内的法律与他国别无二致时,或许伴随着一种文化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