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而言,分为那三个发展阶段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
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
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