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结社权 案例
“公盟”案例提示结社权的法律危机
7月14日,以“为了公***利益的公民的联盟”为组织定位的“公盟”,同时接到分别来自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7月17日,北京民政局做出《关于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并上门查抄了公盟,没收包括电脑、办公家具、案件资料、调研报告等在内的所有物品。以非营利为目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民组织“公盟”,因突然面临国税、地税、民政局同时行动,受到税务、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处罚,而成为凸显中国民间组织当前法律困境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美国的拉斯罗普诉道诺胡案(1961年)中,威斯康辛州的一些律师认为:州政府要求律师向财政部门缴纳费用的规定和细则侵犯了他们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原告尤其对“被强制支持一个被批准的直接从事政治和宣传活动的组织”持反对态度。在审理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遵照了以前“铁路雇员工会”诉汉森案(1958年)的判决:铁路劳动法中要求雇员缴纳工会费作为被雇用条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结社权。由此,在拉斯罗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强制付费服务于州政府政策的合法目的,因而并没有侵犯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