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自由接受和传播信息,作出正确决策,加强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但是新闻自由也有限制,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闻自由,尤其是新闻批评自由超出了适当的范围,就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就是写作、发表和编辑、出版。对于作者来说,写出来的作品如果没有发表,则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一旦发表,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发表是作者与新闻单位两者结合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构成新闻侵权。新闻单位的侵权行为包括编辑与出版。如果新闻的采写人员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写作行为应视为新闻单位的职务行为,新闻单位要承担侵权的全部后果。

新闻侵权行为应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侵权。写作、发表、编辑、出版,均为作为的侵权方式。应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误导性报道也可构成侵权。误导性报道就是只报导一个事物的一方面,使人们对该事物产生片面印象,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误导性报道虽然在于没有完整地对新闻对象进行报导,与不作为有些相似,但其基本特征仍在于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不当,仍是作为的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和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影响。在故意的情况下侵权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比过失要重一些(尤其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