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

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是因为影院没有任何限制消费自由选择的权利。

顾客自带食品不许进入放映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禁止外带食品”是实实在在的霸王条款。虽然不能说影院带有垄断性质,但就行为本身来说,带有明显的利己性,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当然,影院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包括销售爆米花、可乐及其它的食品饮料,事实上都是文化产品衍生出来的服务,是综合的需求。跟酒吧一样,酒是歌舞娱乐消费的延伸,很少有谁带着酒去酒吧。同理,带着零食去影院的也不多见。很明显,这是消费类型、消费环境所决定的,爆米花+可乐+电影,是标配模式,带有独特性。

扩展资料:

并非都是霸王条款

拒绝外带食品,电影院有两个层面的考量:

一是,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

二是,电影院特殊的经营方式所致。现在,电影票价比较亲民,在三五十元浮动,促销时低至十几元,薄利多销吸引更多顾客。为多挣钱,除了影片提成,电影院还会挖掘潜力,于是诞生了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

即用低价电影票吸引客流,他们中的一部分肯定会主动购买爆米花、可乐等商品,影院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电影本身销售的不足。顾客看了低价电影,影院挣了足够的钱,可以说是双赢。

凤凰网—影院谢绝外带食物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