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人们对行政的涵义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对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种多样。因此,关于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在对行政法概念的众多表述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义
对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涵义:
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普通部门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显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存于同一 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个部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即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关系是社会关系,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个性是通过它的特征反映出来的。行政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在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从内容上看,行政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或者说,国家行政权是行政关系的核心。行政关系***实就是国家行政权实施所引起的关系。
第三,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第四,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行政主体的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产生前提。(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强制措施,如行政强制执行,而相对人不具有这种手段。(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过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权,而这是相对人所没有的。
第五,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在民事关系中,争议双方当事人,无论那--方都无权单方处理纠纷,只能求助于第三者来解决。而行政关系不同,虽然行政主体是争议的-方当事人,但它有单方处理的权力;即使有的争议需法院作最终裁决,但行政主体也往往有先置处理权。就是说,行政关系的特征允许行政主体在-定范围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为行政法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权力,是管理者;其相对一方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拥有国家权力,是被管理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本质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规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现。
行政法发展到今天,一方面,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专横,保障了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要求适当扩大行政权、约束公民权。因此,适应这一社会趋势,现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权法"的窠臼,向着"平衡法"的方向发展。其特征是行政权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权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与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相适应,现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而这一平衡是通过立法、执法和救济三个动态环节来不断调整和实现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过程;执法是着重保障行政权,要求公民服从的过程,但也应掺入民主与公正的机制与因素;救济是着重保障公民权、审查行政行为的过程,但也应注意维护行政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权滥用。上述立法--执法--救济的整个发展过程,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正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在执法和救济两个具体环节上的差异性和不对等性,保证了其在行政法总体状态上的对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这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发展规律,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动力和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颁布,充分证明"平衡论''的思想确实贯穿于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之中。
平衡理论的主要内涵。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它包括两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在总体上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对于实现行政机关与公民义务的平衡,两者各自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综合体现)的平衡,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意义。
1、行政法的价值导向:平衡论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主张在价值冲突中诉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学应当转移以法院或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视角,直接以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当强调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宪政视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衡论主张,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和民法一样,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并且两者调整的状态都应当是一种平等、平衡关系。平衡理论认为,无论在哪个具体的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则:平衡理论认为,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当得到同等保护,都需要激励;同时,权利和权力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其规范应主要限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机制赋予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主张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7、行政法体系 平衡论倡导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建立一种"行政权--公民权"之间的协调模式,认为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