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谁最先提出保护残疾人,有什么理论?。。。essay急求!!!

作为最系统、最权威的社会正义理论的创造者,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待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被称为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被称为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是对传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念的反思和修正,如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到主体具体平等、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到相对所有权、从契约自由发展到契约正义、从过错责任发展到严格责任等等,并推动了残疾人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法的萌生。正义原则在残疾人保障法方面应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残疾人应同健全人一样平等享受社会的物质、政治和精神文明的成果,对残疾人应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变相的歧视;二是为了确保残疾人真正得到平等,在法律制定上需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制定不同法律或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反歧视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是残疾人保障法的生命线。歧视包括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些歧视是根深蒂固的,这些歧视有时会导致国家立法和政策上对残疾人权益的忽视。残疾人保障法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消除这种歧视,改变人们对残疾人的错误认识或者偏见,从而保障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康复、信息、环境等领域的诸多权益,反歧视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对残疾人的平等保护。就特别扶助而言,国家应当在教育、就业、康复等领域对残疾人采取特别的扶助措施,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不能视为对其他人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