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的后果

公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的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判量刑的时候可以适当减轻刑事处罚的强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公安部门会让案件嫌疑人自己先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因为国家专门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资格在自身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就让犯罪嫌疑人先认罪认罚的,不过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为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是指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放弃进行辩护的权利。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综上所述:

认罪认罚是一个关于从宽处罚的文书,签署了该文书,可以从轻处罚。这是自愿签署的,也是可以反悔的。

认罪认罚主要存在于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具体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来加速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