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的财产保全还要交钱吗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保全还要交钱。

因为按照规定,具体标准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的手续:

1、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中的财产保全还要交钱。因为按照规定,具体标准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