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元本每月500元的利息算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高利贷

一万元,一个月利息五百,一年的利息就是6000,也就是年利率60%,超出了年利率24%和36%的规定,因此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朋友间借高利贷惹官司?计算方法有误仍“欠钱”

高明向朋友李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6万元,每4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万元,借款时先扣除利息2万元。

1年借款到期后,高明如约支付了所有本息,但因手头紧,高明再次向李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息为3万元,每4个月支付一次利息1万元,借款时先扣掉1万元利息,高明实际拿到9万元。

到期后,高明总***向李伟支付了11万元,此后拒绝支付。李伟将高明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万元,高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很多,属于高利贷,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4%,李伟应当退还超出部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本金按照扣除后的数额计算,因此高明向李伟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8万元,第二次借款的本金应为9万元。借款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约为33%。

超过了法律规定,应该按照24%计算,总利息为2.16万元,而高明仅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尚有0.16万元未支付。在第一年借款期间,高明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约为33%,虽超出24%,但未超过36%,且已经偿还,不能要求退还。所以高明还应当偿还李伟0.16万元。

对于借款利率,法律规定了三个区间,低于24%完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24%至36%这个区间的属于自然利息,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又不支持,超过36%的部分一律无效,法律不保护。

此外,法官还提醒,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协议,法律直接认为该借款在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法律不保护支付利息的请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

人民网-朋友间借高利贷惹官司计算方法有误仍“欠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