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扶持条件

创业政策扶持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创业业主系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

3、属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4、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但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规定的限制行业的项目;

5、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另外,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在市孵化基地注册和入驻:

1、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办的企业或实体;

2、已超过孵化期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再次提出申请开办同类企业或实体的;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成立的企业或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