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福州的律师朋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00(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00(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00(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00(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0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首先,你公司不允许你年休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 现公司扣押你的工资,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0(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00(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00(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00(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