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哪些要点

根据国务院第297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钢结构房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钢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钢结构工程承包单位对钢结构厂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建设钢结构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钢结构质量保修书。钢结构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钢结构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钢结构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钢结构质量问题的,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钢结构厂房条下,建设钢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