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哪部法中将罪犯分成若干份

刑法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禹刑是夏朝的法律,名字来源於夏朝的第一位天子禹。

禹刑是夏朝的法律,名字来源于夏朝的第一位天子禹。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根据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大意是:夏朝的刑法,死刑两百条,挖脚骨刑三百条,割生殖器刑五百条,割鼻子、刺面涂青刑各一千条。根据《隋书·经籍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两个文献记载一致,均说明夏朝法律规定了五种刑罚,***三千条。

以财物赎罪。赎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孔颖达疏:“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历代都有赎刑,但制度不尽相同。大体来说,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赎,赎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赎罪的财物,上古用铜;西汉用黄金,有时候用钱;东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用铜。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钞,明清用铜钱。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终于受到宫刑。可见赎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贵之家。

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分“轻典”、“中典”、“重典”,合称“三典”,用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安定。西周中期,阶级矛盾尖锐,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三千条。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先秦时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轻之义,是以释义该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扭曲为特权阶级可以免予刑罚。

《史记卷四·周本纪第四》又称之为《甫刑》。所录内容少于通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