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防疫政策

国内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一、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第1、2、3、5、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以采样时间为准,下同)。

二、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以离开中风险区之日计),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三、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四、高风险岗位来渝返渝人员能提供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证明,抵渝后主动在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第1、4、7各做1次核酸检测。

五、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渝返渝人员,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渝后主动在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在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六、其他地区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提倡主动在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

七、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但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若能提供解除7天集中/居家隔离证明的,纳入常态化管理: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八、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未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补足健康管理时间(以离开中、高风险区之日计),至少开展两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九、本土病例迅速上升、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风险较大的地区或出现本土病例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区的地区,由市疫情防控组组织专家研判,制定针对性政策,并对外发布。

十、一旦中、高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其仍在我市执行隔离政策的人员,核酸阴性后解除隔离。

十一、海南省,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商洛市、铜川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江西省鹰潭市,云南省昆明市,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澳门特别行政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14日0时后抵渝的,按照《关于印发国内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2022年第三版)(修订版)的通知》(渝肺炎组疫发〔2022〕38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2.9月14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3.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4.本措施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

十二、四川省成都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成都市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8月30日后抵渝的,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8月30日前抵渝的,隔离时间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成都市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8月30日后抵渝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8月30日前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离开中风险区之日起计。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3.对7日内有成都市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8月30日后抵渝的,实施“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期间实行“3天2检”,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8月30日前抵渝的,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下同)。

4.离开成都市超过7天,但抵渝不足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3天2检”;离开成都市且抵渝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开展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5.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6.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成都市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7.各区县社区排查组要及时督促成都市来渝返渝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按规范开展“3天2检”核酸检测。

8.本措施自2022年8月30日起实施。

十三、四川省泸州市、宜宾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泸州市、宜宾市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9月7日0时后抵渝的,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9月7日前抵渝的,隔离时间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泸州市、宜宾市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7日0时后抵渝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9月7日前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离开中风险区之日起计。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3.对7日内有泸州市、宜宾市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7日0时后抵渝的,实施“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9月7日前抵渝的,实施“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下同)。

4.离开泸州市、宜宾市超过7天且没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3天2检”。

5.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6.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泸州市、宜宾市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7.各区县社区排查组要及时督促泸州市、宜宾市来渝返渝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按规范开展核酸检测。

8.本措施自2022年9月10日起实施。

十四、四川省南充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近7日内有上述地区高、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按照《国内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2022年第三版)(修订版)》(渝肺炎组疫发〔2022〕38号)有关要求执行。

2.对近7日内有上述地区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3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离开上述地区已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确需外出的需报社区同意,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4.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采取集中隔离。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才解除隔离。

5.本措施自2022年8月23日起实施。

十五、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近7日内有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3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对离开上述地区已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确需外出的需报社区同意,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3.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采取集中隔离。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才解除隔离。

4. 本措施自2022年8月27日起实施。

十六、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9月15日0时后抵渝的,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9月15日0时前抵渝的,隔离时间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15日0时后抵渝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9月15日0时前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离开中风险区之日起计。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3.对7日内有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15日0时后抵渝的,实施“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9月15日0时前抵渝的,实施“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下同)。

4.离开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超过7天且没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3天2检”。

5.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6.各区县社区排查组要及时督促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来渝返渝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按规范开展“3天2检”核酸检测。

7.本措施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

十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8月13日0时起,对近7日内有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8月13日0时起,对近7日内有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3天集中隔离 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第2、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

3.离开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5.通过航班、铁路来渝返渝的,由目的地区县到机场、火车站闭环接回本区县隔离点集中隔离。通过自驾来渝返渝的,由目的地区县在高速公路下道口“点对点”闭环接转至隔离点集中隔离。

6.8月13日前有西藏、新疆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按以往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十八、广东省深圳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近7日内有深圳市高、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对近7日内有深圳市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

3.离开深圳市超过7天且没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5.本措施自2022年8月31日起实施。

十九、贵州省贵阳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近7日内有贵阳市高、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对近7日内有贵阳市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

3.离开贵阳市超过7天且没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5.本措施自2022年9月4日起实施。

二十、湖北省、贵州省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贵州省遵义市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9月9日0时后抵渝的,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9月9日前抵渝的,隔离时间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贵州省遵义市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9日0时后抵渝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解除隔离;9月9日前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离开中风险区之日起计。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3.对7日内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贵州省遵义市除高、中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9月9日0时后抵渝的,实施“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9月9日前抵渝的,实施“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场所(下同)。

4.离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贵州省遵义市超过7天且没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施“3天2检”。

5.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6.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贵州省遵义市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7.各区县社区排查组要及时督促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贵州省遵义市来渝返渝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按规范开展核酸检测。

8.本措施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

二十一、市外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近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仍按照《国内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2022年第三版)(修订版)》(渝肺炎组疫发〔2022〕38号)有关要求执行。

2.对近7日内有本土疫情的地区(省、自治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直辖市以区为单位)来渝返渝人员,实施“3天2检”。抵渝时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高速路下道口核酸检测点免费做1次核酸检测,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小程序或者“社区报告二维码”主动向社区(村)报备,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在3天内再做1次核酸。2次采样时间间隔至少24小时,结果出来前居家不外出,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并做好个人防护,期间不聚集聚餐、不乘坐公***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不前往密闭公***场所。

如经重庆中转前往其他省(区、市),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核酸检测点免费做1次核酸,通过微信、支付宝“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小程序或者“社区报告二维码”报备,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换乘离渝(不乘坐公交地铁)。

3.国内其它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全部实施“入渝即检”,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高速路下道口核酸检测点免费做1次核酸检测,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小程序或者“社区报告二维码”报备,实行即采即走即追。

4.对秋季开学外地来渝返渝师生,有7日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暂不返校;其余师生返校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后落实“3天2检”,核酸检测结果未出来前,加强个人防护,不聚集聚会。

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一、自重庆口岸入境人员

1.目的地为重庆市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健康监测。

(1)在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2、3、5、7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第7天核酸采样要对日对时,即入境满7天后采样),严格落实隔离人员解除标准,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阴性方可解除隔离:对于集中隔离场所内发现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要立即回溯流调,对风险人员重新计算和延长隔离时间。

(2)7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目的地为市外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目的地信息推送。

在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2、3、5、7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第7天核酸采样要对日对时,即入境满7天后采样):解除集中隔离前3天将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目的地闭环接回或做好个人防护条件下闭环送至交通口岸离渝。

3.入境包机人员健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自国内其它城市口岸入境来渝返渝人员

1.集中隔离时间不满7天的,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集中隔离满7天(外籍人员转运至两江新区指定酒店),并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

2.集中隔离时间满7天,但未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补齐居家健康监测时间,至少做1次核酸检测;已按规定完成了7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频次的(包含在市外已经集中隔离10天以上的解除隔离人员),纳入常态化管理。

3.机场、车站、码头等所在辖区政府要及时将经各类交通工具来渝返渝有关人员信息通知目的地所在区县政府,相关区县要及时将人员闭环接回进行相关管控。

4.入境人员无法提供入境后解除隔离相关资料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