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答案:经济法问世之后,在30年代大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又曾出现多次高潮。按照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我国经济法学者多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概括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或者说三个不同层次。

(1) 战时经济法。

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除德国的战时经济法之外,日本作为后进的帝国主义国家,其战前经济也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更在战时颁布种种经济统治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与市场机制和规律背道而驰的法律法令,使经济法不幸成为“法西斯经济法”,但战时经济法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经济介入的经济法理念。战时经济法是对社会客观要求的一种扭曲反映,当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化需要,对经济关系加以正常协调的法律秩序建立后,它的使命也就宣告结束了。

(2) 危机对策经济法。

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经济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鉴于经典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权力与市民社会应严格分野,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既然为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不惜强行采取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的活力和民主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化的客观内在要求普遍显现,适应这种要求的个别经济主体自律及其社会性协调管理逐渐融入个人和社会之理性,经济法之体现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因素日益增长,终将摆脱自然王国而走向自由境界。

(3)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自解散德、日的卡特尔和财阀,推行经济民主化开始,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市场主体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上来。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立足社会整体,以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为重,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