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取消了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7年11月颁布实施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目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仍在继续实施。
如果发生合同争议,仍然可以提请当地行政机关调解处理。
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调解或者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样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调解或者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调解合同争议,实行双方自愿原则。
第四条 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