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感情问题女方自尽需要负责吗

情侣分手女方自杀,一般情况下男方不需要负责,一方面,自杀是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另一方面,恋爱关系和感情问题,法律一般不予干涉,男方因此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指的主要是在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要负法律责任。比如:女方是当着男方的面自杀,这时男方就负有阻止对方自杀的义务、负有救助对方的义务。如果男方不管不问,致使女方死亡或出现其他严重情况,就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女方当着男方的面自杀,男方却置之不理、扬长而去,最后女方死亡的,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是要追究的,因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救助的法定义务,而且女方自杀系由与男方吵架引起,丈夫在此情况下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如果明知自己不予救助的行为会导致女方的死亡,那么要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如果证据显示男方根本不知道女方要自杀,那么男方无责任。因感情问题轻生即自杀的行为,对方即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也无法证明对死亡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所谓的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视情况而定。

首先,判断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裁判实践中,法官一般会裁决酌情补偿,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其次,判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需要判断一方自杀是否是由另一方的先行行为所导致的。

(1)如果不是,比如一方只是因为不愿意分手选择自杀,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恋爱中的男女双方都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自杀行为)。另外,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如果一方因为对方提出分手等原因自杀,另一方无需为其自杀行为负责。

(2)如果是,比如一方实施鼓动或者要求实施自杀行为导致另一方自杀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感情问题怎么处理?

(1)首先,要处处替他人着想,切忌自我中心。要搞好同事关系,就要学会从其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善于作出适当的自我牺牲。 要做好一项工作,经常要与别人合作,在取得成绩之后,要求***同分享,切忌处处表现自己,将大家的成果占为己有。提供给他人机会、帮助其实现生活目标,对于处理好人际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2)替他人着想还表现在当他人遭到困难、挫折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帮助。良好的人际关系往往是双向互利的。您给别人的种种关心和帮助,当您自己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会得到回报。 其次,要胸襟豁达、善于接受别人及自己。要不失时机的给别人以表扬。但须注意的是 要掌握分寸,不要一味夸张,从而使人产生一种虚伪的感觉,失去别人对您的信任。

二、怎样解决情感问题?

(1)正视矛盾和问题 很多人遇到情感问题要么是选择逃避,要么是和对方怒目相向、大吼大叫,归根结底就是不知道怎样去面对、去解决,这样做的后果就可能让感情产生质变,甚至发展到不可控的地步。

(2)寻找问题根源 感情生活中免不了争吵和矛盾,小吵小闹是维系情感的催化剂,但大吵大闹就是恋爱关系的阻断剂。因此不如冷静下来主动和对方沟通,双方把内心深处的话放到桌面来谈,分析造成矛盾的根源是性格还是生活方式等等。只要找到矛盾根源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换位思考 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角色互换,比如可以这样想:“如果换成我是他,我这样做他会感到伤心吗”,努力体会对方的感受和想法,给对方一个机会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当然也可以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思考,比如:“如果我只是个路人,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劝解”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