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强制消费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为了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量不要态度偏激,与景区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可以适当询问负责人员,是否可以不购物。如果得到的答案是不可以,那就注意留下证据,比如拍照,或是录音。当然了,手机录音录像是不能明目张胆进行的。如果实在不行,那就保留购物小票。千万记住,一定要保留购物证据,才能在购物结束后,进行举报或是反应。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五十六条 其中的“《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修改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第四项修改为:“(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第六项修改为:“(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