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问题一:亲属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继承,抚养,三代以内禁婚

问题二:收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首先,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  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问题三: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继承,抚养,三代以内禁婚

问题四: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的四个明显特征: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身份上、财产上的双重性。

但是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然具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事实不同,作为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缔结婚姻,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法等民事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和***同体结构。

问题五:亲属种类有哪些? 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劳动和社保条件中,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问题六:家庭的主要特点 从法律意义上看,家庭是***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家庭的特征主要有:( l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由亲属团体组成的生活单位,有同财***居的特点。这 个生活单位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宗教生活等。家庭成员***同生活、***同居住、***同消费,进行感情、精神和经济等多方面的交流和互助,构成社会中最密切的人际关系。 (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同生活单位。不是任何人构成的生活单位都可以成为家庭,同一家庭的成员,一般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同生活单位才能构成家庭。所谓一定范围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但并不是全部的亲属。因此,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 3 )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家庭成员间必须基于***同的生活目的而相互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也是法律调整家庭关系的价值所在。 如果若有更多关于宁波侦探,宁波私家侦探,宁波私人调查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问题七:收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养属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问题八: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 收养法

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