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设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进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自治功能,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管理、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等工作;

(三)组织定期走访探视八十周岁以上和独居、特困老年人;

(四)引导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明确各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城乡一体、因岛制宜、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专项规划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海岛实际,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新建单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各行政村根据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