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持斧头砍死丈夫!声称我帮他“解脱”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这名持斧头把自己的丈夫砍死的女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由于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处于精神异常状态,被法院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刑法里,关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解释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这起案件里的女子就属于这类情况。

1、她说她是在帮助丈夫解脱

这名承德女子姓张,案发当天张女士的儿子在上午11点多回了自己父母家,发现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而他的母亲张女士则告诉自己的儿子,是自己杀了他的父亲,当时张女士的儿子被眼前的场景震惊到了,他一再向母亲确定这一事实,他的母亲非常肯定的回答说确实是自己把丈夫给杀了,但是是什么时候行凶的就不记得了。这时张女士的儿子赶紧给亲戚朋友打了电话,同时报警并且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过程中,张女士的儿子发现自己父亲的脖子上有大量血迹,头上还有好几处明显的砍伤痕迹,待到警察和急救医生确认了他父亲已经死亡后,警察带走了张女士。在审讯过程中,张女士非常干脆的承认了自己的杀人事实,她说这件事时自己的丈夫提出的,因为他丈夫说自己的脚疼,不想活了,让张女士杀了自己,或者背自己跳井,这样自己就不会再受病痛的折磨了。

但是事实情况可并非如此,据张女士的儿子说,张女士最近老是想搬家,因为她说有小偷进了自己的家里,可是张女士的儿子在监控里并没有看到有别人出现,他认为自己的母亲有被迫害妄想症,特别容易暴怒,还有的时候很长时间不和别人说话。这次的杀人事件开始时张女士承认是自己杀的,后来又说是两个陌生人杀的。

2、判刑的理论根据

根据张女士的种种表现,她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刑的时候根据医学鉴定张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器质性精神障碍,她属于刑法里四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之一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所以法院对她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张女士表示不服,她认为是那两个陌生人杀了自己的丈夫,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受到惩罚,由于张女士的种种表现,确实是属于精神异常,张女士丈夫的家属也表示同意这种判处,也表示能够谅解张女士,毕竟作为一个精神病人她自己的行为已经不受控制,虽然罪行严重但事出有因,加上张女士年纪已经大了,能够再次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家属提出要求请求法庭轻判张女士。

3、精神异常犯罪案件

近年来我们经常会在新闻里看到这类报道,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有精神分裂症,却因为精神病而免于刑罚,这一点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里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精神鉴定的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精神鉴定也有极大的争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极其危险的,不管是家人还是周围人群都要对这类犯罪分子严加预防,最大限度的避免受伤害。

虽然不是每一起此类案件都能预防,但是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家人应该在发现她有精神异常的时候积极治疗,加以适当控制,可以送到相关医院治疗,这样也许有可能制止这起案件,挽救家人的生命。减少这类案件对无辜者的不法侵害,对社会安定也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