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处罚条例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行为,促进学生社团更好地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登记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条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四条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新社团的成立应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办法》进行,否则视该社团为非法社团,予以取缔并公示一周。

第六条新社团应及时将社团各类材料提交社联会存档备案,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给予其内部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条各社团负责人须在每个新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社联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社团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社联会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下达后一周后仍未到社联会登记注册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注销该社团。 第八条各社团学年初招新须在社联会领导下统一进行,擅自招新的社团将在年终评优时扣除该社团相应分数。

第九条社团如有需要中途进行招新时,应向社联会提交招新申请,未提交招新申请而擅自招新的,给予该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条社团换届应按照换届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换届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换届或在换届过程中违规的社团,其换届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换届,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每学期活动数量少于两次的社团,社联会将取消其社团资格、予以注销(接受其他处分期间除外)。

第十二条社团申请活动时必须遵循活动审批流程,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社团申请活动时,活动申请栏各项信息虚填、漏填或变更后未及时反馈社联会的,给予口头批评。

第十四条社团申请赞助类的活动,虚报或隐瞒赞助金额的,取消该社团该学年申请校团委活动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社团未经社联会批准擅自举行或超出其申请范围开展活动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团应及时上交社联会要求上交的日常活动相关材料,如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逾期未交且未说明情况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分,通报一周后仍然不交且未说明情况的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社团规避社联会程序,或者未经社联会相关部门同意,直接到校团委或其他校级机构申请活动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未到社联会申请而事后也未到社联会补充登记的,对该活动负责人给与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十八条社团违反校团委和社联会其他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较轻者,年终评优时予以减分。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的活动或宣传内容不健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社团更换社团负责人,并视其影响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社团制作海报须提前三天向社联会申请,并按照社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擅自在社联会制作海报的社团,一月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制作海报的过程中,须节约颜料、纸张,爱护画笔、调色盘等工具,海报制作完毕后须整理好相应物品,保持物品摆放为原状。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社团,两周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并给予其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社团使用海报栏须提前向社联会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张贴海报。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海报,以及海报张贴不规范的社团在此后的一个月内禁止其使用海报栏。

第二十三条有办公室的社团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对其办公室进行管理,否则,社联会将根据《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检查评分标准》扣除其安全卫生得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据不服从者给予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行活动时应维持现场秩序,活动后应负责活动场地的清洁,否则社联会将视具体情况和影响大小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社团更名应按照更名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更名的社团,结果无效,并给予该社团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社联会强制注销的社团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成立,其负责人不再具有申请成立其它社团的资格,且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七条需要注销社团的须按照程序向社联会提出申请,不予申请而自行注销的社团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八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社团会费和经费的数额须上报社联会,社联会将给予公示,对于乱收会费以及隐匿金额不报、虚报金额的社团将中止其日常的活动,取消其下学年招新的资格,并视其具体情节和影响大小,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席社联会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取消该负责人年终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资格;社团负责人无故迟到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给予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 三十 条其他社团借用社联会物品须得到社联会批准并在物品借用登记本上登记,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社团社联会在一个月内将不再向其借出物品. 第三十一条社联会监察部按照本条例对各社团实行加减分制度,作为社团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