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潜逃25年终落网受审,是否过了案件时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

据了解,该案事发在1995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驾驶货车至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粮站门东侧时,与前来索要茶叶的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被告人下车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厮打,后持刀将被害人捅伤,而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一直潜逃,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从作案到被抓获,被告黄某某潜逃了25年,有网友担心这个案件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该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案子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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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犯罪嫌疑人潜逃了二十年,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依然会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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