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1、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可以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可以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