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有哪些救济途径?

随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村集体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 利益分配、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与开发等领域, 村集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的决议侵犯村民权益的案件在涉农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

目前比较常见的是涉及征地补偿款利益分配的纠纷,这一类纠纷往往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村集体往往通过 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把一小部分村民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而其决议从形式上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参会人数、表决票数等方面,往往是按照民主议定的议程开展的,会后有决议、有签字、有公布、有落实。

这一类型决议,虽然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确实涉嫌侵害小部分村民获得利益分配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民主权利的滥用”。因为村集体的财产是全体村民***有,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每个村民都有获得相应利益分配的资格和权利,而多数村民形成的利益团体,出于多分利益这一一己私利,往往抱团侵犯少部分村民的权益,这种行为客观上是违法的,也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有违法以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街道)一级政府责令改正。

如果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怠于履行法定监督纠正职责的,村民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实质履行监督纠正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于村民反映的该类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依法纠正,而不能仅是一纸通知通告改正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否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还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