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及基数
一、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是怎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工程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
二、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三、结算
结算编辑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虽在同一现场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包含上述工程,整体工程结算执行《2010年黑龙江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根据该取费标准,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专业工程计取3%至5%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