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部门职能

侦查监督处: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公诉处: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

反贪污贿赂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反渎职侵权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

监所检察处: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和贪污贿赂案;负责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对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控告申诉检察处: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申诉、自首和刑事赔偿请求;理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