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宏观调控权的属性

法律分析: 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职能的一个主要方面,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职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自由放任传统的重大转变,是国家职能的扩张,对此经济界与法律界已有基本认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如何将这种国家职能活动更加完善地纳入到法治轨道也因此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以宪法来约束国家权力及规定公民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而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将具有自然属性的国家职能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层面上对其加以抽象化、保障化和可制约化。不管是权力或权利,还是兼有权力与权利性质的支配他人的法律上的能力,都是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自主行为和要求他人行为的确认与支持。所以,宏观调控法治化的一个核心就是如何界定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并将其规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之中。此问题的解决会影响到宏观调控权的准确配置、宏观调控的法律特性与法律责任的确定、宏观调控手段法定化的实现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规范化。我国对宏观调控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在理论上尚有分歧,各种观点及理由纷呈,已影响到宏观调控权的宪法和法律配置以及宏观调控法治化路径的选择,殊有必要认真对待和科学辨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