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为何人们希望“性侵量刑”要重?

甘肃一名女孩被老师猥亵后从楼上跳下的案件已经在一审中被判刑。涉案教师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死者的父亲说他不能接受判决,他会上诉。在作出这样的判决之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案件的事实。据报,二○一六年九月五日,该名女童被发现涉嫌骚扰教师,经诊断患有抑郁症及急性压力障碍后,先后四次企图自杀。不幸的是,在2018年6月20日,这个女孩(19岁)绝望地跳楼身亡。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女孩的”骚扰”到”跳楼自杀”不是一个连贯的因果关系。

如果把它们分开,“被骚扰”会导致“抑郁”和“急性压力障碍” ,而“抑郁”和“急性压力障碍”则会引发“跳楼自杀”。因此,对于“被骚扰”和“跳楼自杀”的结果,只能构成间接原因。这似乎是法理学不能“重新判决”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堕落女孩”的父亲也强调,在起诉过程中,案件并没有“骚扰”事实和“跳楼自杀”的结果联系在一起。因此,“甘肃女生被老师猥亵致死”的案件,可以准确地说,是“甘肃女生被老师猥亵致死” ,与“甘肃女生坠楼事件”无关。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女孩自杀”促进了案件的处理过程。

然而,当公众关注这一案件时,他们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它,导致“被骚扰”在公众舆论图景中变成了“死亡”。在这里,我们可以听到,当这个案件被判决时,在舆论氛围中“判刑太轻”的声音。因为,作为公众舆论的一部分,主要关注的是正义,而不是残酷的事实。因此,《甘肃女孩被老师猥亵案》改为《甘肃女孩被老师猥亵跳楼身亡案》的解读过程。本质上,它不是法治,而是道德正义的进步。因为当涉及到性侵犯判决,或者相关案件时,不管法律怎么说,人们都希望判决越重越好。因为,在基本的世俗逻辑中,行为不端意味着完全的坏,而完全的坏意味着地狱。

知道吗,甘肃那个跳楼自杀的女孩19岁,也就是说她被猥亵的时候才17岁。而她跳楼自杀后,受到性骚扰的事实,引起了更多的关注。由此可见,对于“性骚扰”、“不雅”等非强奸性侵犯案件,社会整体关注、法律层面的攻击还不够广泛。此外,从近年来的类似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因此,这将导致一些更大的影响力的“性侵案件” ,往往会陷入公众舆论的焦虑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理论和法官都是中立的。即使有一种倾向,也会尽可能“站在正义的一边”.然而,当具体的法律原则、现实环境不能支持这种突变时,“道德判断”、“媒体帮助” ,将成为人们的首选。

因此,很多时候,如果有争议的案件被宣判,必须通过舆论和媒体沉淀后的最终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甘女孩被老师跳死的情况下,还是会走这样的路。如果公众能看出判决太轻,法官不能看出来吗?当然不是。正如我们已经解释过的,如果你看到”跳楼自杀”和”被猥亵”强制猥亵定罪是否合适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法理程序,更加强调事物之间的连贯性。如果,因为“女孩死了” ,必须惩罚老师,显然这也不符合法理的基本逻辑。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被猥亵”和”跳楼自杀”差不多相隔两年。即使我们想要追究主体的责任,我们也只能走向“被骚扰”、“沮丧”和“急性压力障碍”。对于“量刑问题” ,自然只能追求猥亵罪的考虑层次。而不能因为有一个“跳楼自杀”的后续变化,那就有一个问题与“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