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人员受到的限制主要有:
1、名下资产会被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也可能会被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分析购房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等,只要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还有夫妻***同房产也可执行,不过拍卖后会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
2、无法乘坐飞机、G字头等级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等级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车软卧(含高级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无法购买代步私家车和私人飞机;
3、无法进行高消费(比如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场所都不行);
4、炒股、买房、出境受阻;
5、无法申请信用卡和贷款。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