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的基本职能
云南省司法厅基本职能: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二)领导全省监狱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领导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地州市属劳教所工作。
(四)制定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五)参与全省地方性有关法规的立法工作,负责全省仲裁登记,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管理云南省律师协会。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公证工作;指导公证业务活动;管理云南省公证员协会。
(八)指导地州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管理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九)指导全省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管理云南省法学会和厅直属的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十)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参与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承办国际对口司法往来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
(十二)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和实施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和省属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招录和调进人员的审核、警务和警衔评授、公证和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人事工作;协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和劳教所的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