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认定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之工作,即俗称兼差,原则上为法律所许,但有违反禁止恶性竞争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又如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甚多者,其第二工作之劳动关系无效。目前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双重和多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则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